1、残疾人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且已成年,则无监护人。
2、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其监护人应为: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4)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