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233号
王红霞,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金谷大厦802室。
黄志杰,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金谷大厦802室。
本院于2004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一案。依法由员刘华林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红霞与被告黄志杰。
二、婚生女黄雅琴由原告王红霞,被告黄志杰每月付给生活费300元(该款从2004年8月开始至黄雅琴独立生活为止,每月5日前给付清楚),女儿黄雅琴所需学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三、:3匹志高空调一架、1匹小金豆空调一架,座落于清流金谷大厦802室的房屋一套及所有家用器具归被告黄志杰所有;明基电脑一台、宁化至清流闽Y7072客车股份20,000元,清流土产公司股金40,000元归原告王红霞所有;欠客车股东1,100元,欠清流土产公司5,000元,合计6,100元的由原告王红霞负责偿还。
四、截止2004年7月20 日止可从清流土产公司分得的红利,扣除原告已支取的5,000元外,由原、被告各半所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514元,由原告负担1,314元,被告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