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更导致工程款争议如何解决?
1. 首先,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如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量变更及结算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2.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3.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影响到工程款的合理确定。
4. 在处理此类争议时,还应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照投标报价、预算造价等资料,运用专业评估方法确定增减部分的工程款。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承包方可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方逾期仍未支付,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继续履行请求权: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2. 违约责任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或赔偿因迟延付款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 解除合同:如果发包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回答和建议,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处理,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款争议,首先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其次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各方积极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专业评估,并在协商不成时,诉诸于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工程量变更可能产生的工程款调整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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