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考察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虚构主体资格、伪造商品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其次,需分析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是否与合同约定严重背离,如有无履行能力却故意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或取得对方财物后即转移、挥霍等。再次,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尤其是对对方财产处置的恶意态度,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此外,还要关注行为人在被追偿时的态度和表现,如逃避、拖延偿还债务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何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行为表现?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所谓的“假合同”或“冒名顶替”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在刑法中如何量刑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处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诈骗金额的大小,诈骗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法定刑罚不同;二是犯罪情节,包括诈骗手段恶劣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
3. 在实际判案过程中,法官还会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条款,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考量。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活动,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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