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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取保候审者是否可以变更居住城市?

大律师网 2024-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者是否可以变更居住城市这一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如需变更居住地,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取保候审者是否可以变更居住城市?

取保候审制度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保证其随传随到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对自由的生活。如果取保候审者欲变更居住城市,这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确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变更居住城市的,应当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充足的理由和相应的保证措施,如新的保证人或保证金等。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在取保候审阶段能否前往外地工作?

在取保候审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理论上是可以前往外地工作的。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尽可能减少对被取保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但是,这需要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区域等。

具体能否前往外地工作,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是否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区域,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且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暂时离开。

2. 是否有保证随传随到的能力:前往外地工作必须确保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能及时接受讯问、出庭等,同时须按照规定方式和时间向执行机关报告其行踪及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据此,若要前往外地工作,应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确保能遵守上述相关规定,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者原则上不可随意变更居住城市,但如有正当理由并能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审理以及接受监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避免触犯法律规定,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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