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可以针对行政干预招投标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招投标领域中,若行政主体的干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如设定非法前置条件、强制指定中标单位、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均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城市、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挑战违法行政干预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干预招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遭遇此类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进行挑战:
1. 行政复议:首先,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干预行为违法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该行政干预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
2. 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符合直接起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该行政干预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城市、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与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行政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干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针对此类行政干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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