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是否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即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的一种行为。商标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形式,无论哪种许可形式,均不改变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人依然是商标的合法所有者,而被许可方仅获得了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商标使用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 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权在国际范围内如何取得?
在国际范围内取得商标权,通常有两种主要途径:通过“逐一国家注册”和通过“马德里体系”。
1. 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目标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标法,例如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美国有《兰哈姆法》等,申请人需要按照各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并满足其对于商标注册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独特性、显著性、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条件。一旦在某一国家成功注册,即可在该国内获得商标权。
2. 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后续议定书,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一次申请,指定多个国家进行商标保护。这种方式简化了跨国申请程序,降低了成本,但前提是申请人的国籍所在国或者已拥有注册商标的国家必须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相关法条:
1. “逐一国家注册”
- 对于我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美国方面,《兰哈姆法》(Lanham Act)规定了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2. “马德里体系”
- 《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协定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实施细则》:这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国际公约,允许商标持有人通过单一申请,在多个缔约国内获取商标保护。
- 《马德里议定书》:是对《马德里协定》的补充,进一步扩大了可申请国际注册的主体范围和地理范围。
商标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取得是一个涉及国际法和各国内法交互作用的过程,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的法律工具和策略来实现。
商标注册如何实现商标权获取?
商标权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实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具体流程如下:
1. 商标设计与选择:首先,申请人需要设计并选择一个具有显著性、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未被他人注册过的商标。
2. 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商标图案或文字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信息。
3. 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4.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冲突等。
5. 公示异议期:实质审查通过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进入下一步。
6. 核准注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至此,商标权正式确立。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审查程序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涉及到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及异议程序。
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许可使用并不能使被许可方取得商标权,商标权依然属于原商标注册人。被许可方只是在许可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使用权,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许可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监控、商标使用的规范性等。若希望取得商标权,应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进行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