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时是否全程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时,辩护律师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包括保密权除非有特别的侦查需要并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刑事会见不被要求全程录像,以防止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他们的通信秘密和律师的执业秘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检察院对会见有监控权吗?
在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确实有一定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主要针对的是防止犯罪证据的销毁、串供等情形,并非直接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进行实时监控。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常被视为一种保密的交流,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正常工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检察院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有权对律师会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是不被监听的,以保护律师的工作独立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利,并强调了会见的私密性,刑事会见通常不会被全程录像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个案的特殊性而有所变化,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案件,会见可能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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