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因此,公诉案件的撤诉权在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如果检察院发现案件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或存在其他法定撤诉情形,可以撤回起诉。但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且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有罪,通常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撤诉权在自诉人。自诉人可以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会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如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准许撤诉。但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出现,自诉人可以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公诉案件的原告实际上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代表,检察院会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检察院)的代表必然会到场。
自诉案件需要被害方(即原告)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原告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理人可以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有代理人,则本人不是必须到庭;但如果没有代理人,原告则应当到庭。如果原告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能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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