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便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年假天数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当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时,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增加至10天;而已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则可达15天。
这里需着重指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并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范畴。
当职工面临离职且年假未休完的情况时,补偿规则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如果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补偿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