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责任承担范围
1.企业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偿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2.股东:通常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超出出资部分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1.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法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等),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涉及刑事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
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环保违法等行政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股东:
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利用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等情形)。
三、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1.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自身承担,与股东个人财产无直接关联。
2.股东:出资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仅通过出资获取股权收益,不直接参与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上述特殊责任情形),股东可能需动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综上,企业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责任范围广泛但通常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责任以出资为限,一般情况下风险较低,但在出资瑕疵、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形下可能需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两者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法人承担的是整体经营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企业法人与股东的责任与义务既包含法定内容,也涉及契约约定,具体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责任与义务
1.合规经营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债务清偿义务:公司需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资不抵债,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进入破产程序。
3.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按《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二、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应按章程约定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不得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财产价值,否则需补足差额。
2.不得滥用权利义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需赔偿损失。
3.遵守公司章程义务: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分红规则等,不得违反章程干预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