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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利否定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超过时效 2024-04-23    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具有参与权和异议权,但并不享有直接否定工伤认定的权力。工伤认定的决定权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企业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复议或诉讼,而非自行否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回答,并列举相关回答。

企业有权利否定工伤认定吗?

1. 工伤认定的主体与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处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非企业。企业虽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但无权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最终判断。

2. 企业的参与权与异议权:条例第十九条赋予了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企业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行使异议权,而非直接否定。

3. 异议处理途径:对于企业而言,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寻求救济企业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些法定程序,企业可以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质疑并寻求重新审查或撤销。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还能申请吗?

关于“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还能否申请”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确实存在法定的时效限制,但并非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绝对丧失申请权利。具体是否可以申请,需结合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分析:

1. 正常时效内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规定的正常申请时效。

2. 超期申请及救济途径

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提供了救济途径:“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这意味着,如果超期申请是由于用人单位隐瞒、拖延不报,或者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那么超过时效的部分可以被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超过了法定的一年申请期限,劳动者仍有可能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超期申请的正当理由,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七条第二款: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申请。若存在非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的情形,通过提供相应证据,仍有可能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详细梳理案情,确定是否存在可援引的超期申请正当理由,并依法进行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中断条件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该期限届满时,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同时也敦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特定情形下会发生中断,从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中断事由的发生:中断事由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这些行为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其权利,或者义务人对债务的认可,足以打破原有的时效稳定状态,重启时效计算。

2. 中断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中断事由的发生才能产生中断效果。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即使发生上述中断事由,也不能恢复已丧失的时效利益。

3. 中断事由的法定性: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是由法律规定,非法定事由不能导致时效中断。如《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中断事由,其他未经法律明确规定的事件,不能成为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包括:发生法定的中断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且该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满足这些条件后,原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将归于无效,从中断事由发生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企业并无权利直接否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决定权归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企业仅能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协助调查义务,并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如存异议,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企业应尊重并遵守法定的工伤认定程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面对工伤认定问题时,建议企业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应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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