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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探访拘留犯需要什么手续?

刑事拘留撤销 2024-04-18    人已阅读
导读:律师探访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出示有效证件、提交申请、获得许可等步骤,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开与透明。

律师探访拘留犯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律师探访拘留犯应履行以下手续:

1. 身份证明与委托手续:首先,律师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即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已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这是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的基础和前提。

2. 提交会见申请: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应向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会见申请。申请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律师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姓名、涉嫌罪名、申请会见的时间和地点等必要信息。

3. 审批流程:对于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看守所安排会见。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案件,律师会见无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只需提前告知即可。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作出暂不许可会见的决定,但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4. 遵守会见规定:律师在获准会见后,应当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会见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得外泄的信息外,律师与被拘留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受监听,且律师有权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律师探访拘留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拘留复议或诉讼期间,拘留状态会改变吗?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其拘留状态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会改变。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在复议或上诉期间,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情况表明原拘留决定存在错误或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否则拘留状态通常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虽然在刑事拘留期间,如果有新的情况或证据表明拘留不当,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如果没有这样的情况,拘留状态通常不会自动改变。

律师探访拘留犯,是维护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律师在执行这一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尊重并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同时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为被拘留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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