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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股票代工资?

最低工资 2024-04-11    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不能直接以股票替代工资作为员工的主要报酬形式。虽然股票激励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但它不能被视为工资的替代品,而应作为一种额外的福利或激励。

企业能否以股票代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有义务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这意味着,企业的基本薪酬支付方式必须是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不能直接用股票来代替企业可以设置股票期权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对员工的额外奖励或激励,但这不等同于工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何时发放?

劳动关系终止时,经济补偿的发放通常是在劳动者离职时或者离职后的短时间内进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失业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支持。经济补偿的发放时间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和双方的协商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但在辞职前已经与单位达成协议,那么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强调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济补偿的发放时间通常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最迟不应超过办结工作交接时。

企业不能以股票直接替代工资,但可以通过合法的股票激励计划来奖励或激励员工。这既能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也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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