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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展示搜查证?

证人拘传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执行搜查任务时,通常需要出示搜查证存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可不展示搜查证。本文将针对这些情况展开回答,并引用相关回答,以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展示搜查证。

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展示搜查证?

1. 紧急情况下的即时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存在毁灭、转移犯罪证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搜查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即时搜查。这种情况下,搜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超越了出示搜查证的常规程序,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现场搜查:当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或其他场所发现现行犯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或防止其逃匿、销毁证据,可以直接进行搜查,无需出示搜查证。此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效率原则和对现行犯罪的有效打击。

3. 拘留、逮捕时附带的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已经依法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侦查人员可以对其人身、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此时无需另行出示搜查证。这是因为在拘留或逮捕阶段,嫌疑人已经被合法控制,搜查行为是对其人身自由限制的合理延伸,且已具有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何种情况下适用拘传,何种情况适用拘留?

拘传与拘留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目的、程序和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 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及时到场参与诉讼活动。拘传适用于以下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逃避侦查、审判的;

-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当面讯问,但其不主动配合的;

- 其他需要通过拘传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2. 拘留:

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且有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况:

-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 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宜逮捕,而又必须予以羁押的,可以先行拘留。拘传主要适用于需要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其强制程度较轻,仅限于传唤过程中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而拘留则适用于侦查阶段对涉嫌犯罪且具备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临时性羁押,其目的在于防止发生法定的紧急情况,保障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强制程度较高,期限较长。

【法律依据】

1. 拘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2. 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法律中得到保障?

被拘传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而被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拘传措施的人员。尽管他们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强制性措施,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其被拘传而遭受侵犯。我国法律对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告知权利:侦查机关在实施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告知其被拘传的原因、依据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拘传人知情权的体现,有助于其了解自身处境,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2. 辩护权:被拘传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权的行使,有助于被拘传人在侦查阶段即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抗可能存在的不当指控。

3. 人身权益保障:侦查机关在拘传过程中,应保障被拘传人人身安全,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被拘传人的人格尊严,也应予以尊重,不得有侮辱、虐待等行为。任何侵犯被拘传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4. 及时审查与变更强制措施:拘传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小时。超过此期限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变更为拘留或其他更为适当的强制措施。这既体现了对被拘传人自由权的限制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也防止了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拘传状态。

5. 申诉与控告权:被拘传人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现象,切实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 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主要通过告知权利、保障辩护权、保护人身权益、及时审查与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赋予申诉与控告权等方式得到充分保障。这些规定均遵循了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公平地进行,同时避免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我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执法机关不展示搜查证进行搜查,主要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即时搜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现场搜查以及拘留、逮捕时附带的搜查。这些例外规定旨在平衡搜查权的行使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在紧急、必要的情形下,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即使在上述情况下,搜查仍应遵循法定程序,尊重被搜查人的基本权利,如通知其家属、邀请见证人到场等,以确保搜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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