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以下行为是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明令禁止的。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2、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警道路管辖范围有: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一、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道口。
二、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三、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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