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的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代签是经过被当事人委托的,代签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委托,则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只有经过被当事人追认了,该合同才会有效,而没有经过当事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委托人代签合同,应该得到当事人的书面委托或者事后追认,否则该合同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不是本人签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的,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签的,才会是有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要有法律效力,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签订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所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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