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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3-11-25    人已阅读
导读: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和附属物。其中,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确定。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不动产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合法原则的体现。

  2、公正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例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就是公正原则的体现。

  3、公开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公开,以供公众查询。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查询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这就是公开原则的体现。

  4、便民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方便群众,提高登记效率。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这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5、安全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防止虚假登记和欺诈行为。例如,《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安全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

不动产一般指的是哪些?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和附属物。

  其中,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等。不动产的特征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权益受限性和难以变现性等。

  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和安全等。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和交易有详细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不动产的定义、类型、登记程序、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上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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