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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哪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交易会被视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大律师网 2024-03-28    人已阅读
导读:外商投资交易如果可能导致或已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这些交易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收购、独家经营协议、价格操纵、市场分割等。

哪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交易会被视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任何经营者集中(包括外商投资的合并、收购等)如果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都应当依法进行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此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产量、销售量,划分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产量、销售量,分割市场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审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有何要求?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行反垄断审查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审查主要关注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以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因素。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过高,可能会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可能滥用这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在具体判断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考虑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获取和维持的方式等。同时,还会考虑行业的特性、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阈值,并且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可能会触发反垄断审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为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等条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考量。这些规定并非绝对,反垄断审查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具体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判断。

外商投资交易需遵守反垄断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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