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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子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异议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解答“对亲子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情况下的应对策略,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亲子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异议怎么办?

1. 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如果对亲子鉴定结果有异议,且符合法定条件(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可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 质询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通过质询,当事人可以详细了解鉴定过程、方法、依据等,有助于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为申请重新鉴定或质疑鉴定结论提供依据。

3. 专家辅助人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帮助法院理解鉴定中的专业问题。若对亲子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对原鉴定报告进行专业解读和质疑,增强法庭对异议的重视。

4. 司法监督与投诉:对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存疑,如认为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请求对其执业活动进行调查。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3号),投诉人有权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4.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3号)

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对亲子鉴定结果复核?

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精神赔偿等各类涉法事务具有重大影响,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对亲子鉴定结果进行复核。以下是对这些情况的回答

1. 初次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果初次亲子鉴定的取样、送检、检测、报告出具等环节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操作不规范、技术标准不符等情况,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以消除因程序瑕疵可能导致的鉴定结果偏差。

2. 初次鉴定结果存疑:若初次鉴定结果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明显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证据(如医学记录、目击证人陈述等)与鉴定结果相矛盾,导致当事人对其准确性产生合理怀疑,此时可以请求复核,以进一步确认亲子关系。

3. 新技术或新证据出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存在新的鉴定方法或技术标准,相较于初次鉴定时更为精确或全面。若新出现的技术或证据有可能改变原有鉴定结果,当事人有权申请采用新技术或依据新证据进行复核。

4. 法院认为必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基于案件审理需要,认为初次鉴定结果不足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或者对鉴定过程、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复核。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本条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了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具体情形,包括鉴定程序瑕疵、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为当事人申请复核亲子鉴定结果提供了明确的回答。当亲子鉴定的初次结果因程序瑕疵、结果存疑、新技术或新证据出现以及法院认为必要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亲子鉴定结果进行复核。上述请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出并处理。

当对亲子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异议时,当事人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质询鉴定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以及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这些法律手段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法律途径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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