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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所有权?

大律师网 2024-04-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所有权问题,关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权益分配,是劳动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领域的重要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等角度进行深入解析,以明确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所有权?

1.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对于技术成果的所有权,首先应尊重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应遵照执行。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技术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或者约定劳动者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权等。

2.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或主要利用单位资源所形成的专利技术,其所有权归属于用人单位。

3. 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样依据《专利法》第六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劳动者在业余时间或未利用单位资源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者个人。但需注意,若此类发明创造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可能引发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争议,需具体分析。

4. 其他类型技术成果:除专利外,技术成果还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软件代码、设计图纸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作者(即实际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对于职务作品,如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至于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技术成果构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并知悉,那么未经许可,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研发成果归谁所有?

关于员工在职期间研发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取决于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1. 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即使员工离开了原单位,这些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也不会转移给个人。

2. 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员工在业余时间,没有使用单位的资源,且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员工个人所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 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在职期间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界定劳动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所有权,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技术成果的具体属性(如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进行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清晰、具体的合同条款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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