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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入赘协议”无效 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大律师网 2020-04-03    人已阅读
导读:经过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的,该县蔡川镇人栗牢、贺玲(均为化名)的事终于有了结果,法庭认定栗牢婚前签的“入赘协议”无效,最终双方自愿。 案例分析:据悉,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双方按约定签了一份,
经过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的,该县蔡川镇人栗牢、贺玲(均为化名)的事终于有了结果,法庭认定栗牢婚前签的“入赘协议”无效,最终双方自愿。

案例分析:

据悉,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双方按约定签了一份,按协议书的约定,栗牢到贺家主要责任是贺家二老及哥嫂,为明确责任,栗牢交押金4000元,栗牢没有赡养自家老人的责任,栗家中栗牢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理,孩子姓氏一胎姓贺、自愿。这份协议书,双方还签字视为同意。如今感情破裂后,栗牢想离婚,无奈这些“霸王条款”却成了阻碍。

经过,庾岭法庭认为,婚前双方签的协议本质上是无效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任何事由或协议而改变。赡养贺玲父母,按现行法律规定,栗牢应尽的是协助贺玲赡养之责,至于贺玲的哥嫂,则在其次。栗牢理应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可为之开脱;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氏选择权主要是孩子自身,而不在父母。孩子长大后有权自由选择,父母的约定不得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庾岭法庭办案人员:招婿入赘女方家时让男子写契约协议是农村人从上世纪就遗留下来的一个陋习,其目的在于约束夫妻双方尤其是男方。它是以相关条款束缚住男方在女方家中履行扶家养老、支撑女方家庭门面,并使女方姓氏香火得以延续的一个协议。一般除了双方及各自户族相关人员出面外,还会邀请当地的村组干部到场作为见证。“这种协议及其约定并不合法,一旦夫妻之间真的闹离婚,相互之间感情破裂,这样的协议书是不会起作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本文中栗牢、贺玲(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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