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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勇与袁小清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3-05    人已阅读
导读:(2005)石民初字第184号夏代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红卫乡官田村四组。 袁小清,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夏代勇与被告袁小清一

(2005)石民初字第184号

夏代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红卫乡官田村四组。
袁小清,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夏代勇与被告袁小清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代勇诉称,1993年12月20日我与被告,生育一子夏显棋。2000年被告出外看病以后,很少回家及电话联系。2002年以来我与她关系逐步恶化。次年,被告与我断绝了一切关系,经多方查找无下落。现已多年,婚后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子夏显棋由我。
被告袁小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0日,原告夏代勇、被告袁小清在石泉县红卫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夏显棋。2000年被告外出看病及打工,很少回家及电话联系。2003年7月份,被告再次外出至今不与家人联系,也不尽,现下落不明,已造成。
另查,2003年12月,原告先后两次向他人3万元,用于经商。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暴身份证、村委会证明、证言,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自被告外出打工后,思想起了变化,间产生矛盾。被告长达两年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现已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夏代勇与袁小清离婚。
二、夏显棋由夏代勇抚养。
三、3万元由夏代勇偿还。
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夏代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家毅
审 判 员 赵家伦
审 判 员 蔡德钧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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