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于17年8.5卖,合同规定90天之内过户,违约20天之内收违约金房款万分之五,二十天后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买主第110天才过户,所以收了她万分之五违约金,现在她说按合同她不算违约,要我们偿还她违约金,还有房子当时签合同说好了住到18.3.6交房,现在她要我付她房租。我当然不肯,说好了免费住到3.6!还有违约金本来就是她违约在先我才收的。她说要去告我,我还有三万房款尾款在她那,她的意思是抵消了不给我了!我不同意!
人
发表于 2018-01-0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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