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申请人申请司法笔迹鉴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推脱让申请人自己去社会上做,合适吗?如果申请人做了,合理吗?他们的理由是黑龙江省级司法鉴定不给鉴定,只给省公安厅做。
人
发表于 2020-10-11 09:13
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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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服裁定应该怎么办
行政复议期间 说被申请人不管信息公开 该咋办呢
申请人在公司扎到手医院包扎后,给公司写了一张“不再追究公司责任”的东西,最后认定为工伤,鉴定没有等级,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鉴定费,请问是否支持?
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未达伤残等级,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5、劳动能力鉴定费;6、交通费.
一家化妆品公司是舅舅的公司,现在公司新研发出一新的化妆品,舅舅在申请专利之后,收到专利申请受理书通知书时,想要增加申请人怎么办?
2013年12月、1月的工资,2014年2月才一起发放,申请人以未按时足额发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案情如下, 是否支持经济补偿呢?1、公司说领取工资应签名确认,有公司开会宣布规章制度为证2、公司说,正是因为申请人不肯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才导致晚发了工资(工资平时都以银行卡转账)3、申请人说,是因为公司要求领取工资签字的同时,要求在一份解除协议上签字,那份协议对申请人不利,这才 没有签,也没有在工资表上签字。4、劳动合同上有如下约定“甲方于每月30日支付乙方当月1日至当月31日的工资,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给乙方”证据方面:对于1,申请人否认有开会宣布规章制度,否认规章制度真实性对于2、3,只有双方庭审笔录为证对于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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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2011.02.11进入公司,从事门卫,每月工资2200元,有签劳动合同,到现在劳动合同还未到期,2013.10工资发了1274元,2013年11月只拿了237元,公司的绩效奖金管理规定未事先告知给我们,我们不知道有这个规定。2013.10.01—2013.10.03有到公司上班,是公司安排的,关于这个加班,公司只发给了申请人一倍的正常工资,未发法律规定应发三倍工资的另外二倍工资。33月加班费是指从入职时开始到离开公司之日,每月上班28天,2013年10月开始每天上班10小时,之前都是每天上班8小时。2013.12.02离开公司,双方协商解除的,协议内容就是:老板把工资付清了,就可以了,我提出说明年还可以继续来干吗?老板笑笑,说明年再说吧,没有协议给多少经济补偿。离职手续有办。被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2011.02.11进入公司,从事门卫,每月工资2200元,有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2013.12.02离开公司,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离职手续有办,我们要求申请人工作到2013年12月30日,2013.10.1一3日申请人有来加班,申请人每月上班28天,每天工作8小时,从2013年10月起每天工作10小时,公司的绩效奖金管理规定有公示。离职手续有办。
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2013.4.09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公司从事外墙装修施工员,经同乡王思远介绍进入公司的,公司张总管同意在那做的。没有签订合同,无社保。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广州越秀区的一个工地上班。从事的工程没有挂牌子。工资现金发放。王思远拿给他的。每个月的工资跟工作量有关系。2013.06月受伤的。4月和5月工资都是发了几千元钱。申请人做的工程没有承包给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平时受张总管理。住院时张总还去看过,去了两次。上班平时没有考勤。受伤的经过是这样,2013.06从三楼电梯口掉下来,晚上在那做收尾性的工作。受伤后王思远在现场。申请人现在没有办法工作。与公司没有办离职手续。受伤住院期间是张总拿了一部分钱去支付了(王思远给了3000多元,张总去2次)。申请人不知道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在工地上班的,工地是的。\被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本案申请人受伤时工作的工地所有权是公司的,但整个工程的施工装修都发包给了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目前为止,工程还没有峻工。2012年12月该工程外墙装修完工。不是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和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花名册是公司在劳动局的备案。打印的花名册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公司后面听说受伤的事。因是在工地受伤,公司派了张加力去了解受伤情况,没有支付医疗费。被申请人公司没有王思远这个人。被申请人公司将干挂工程承包给王思远这个人,与王思远是承包关系。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
工伤案件,按照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劳动者申请书中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开庭也没问是否要解除,现在领导问我为什么开庭不问是否解除,我该怎么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的“双倍赔偿申请人损失”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权利还是需要另行起诉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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