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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的赋强公证“陷阱”

大律师网     2026-10-16

导读:案情简介 北京一对夫妻2006年结婚,婚后丈夫因生意经营得当,正值孩子要上小学,二人于2012年以总价1200万元

案情简介

北京一对夫妻2006年结婚,婚后丈夫因生意经营得当,正值孩子要上小学,二人于2012年以总价1200万元、贷款800万元购置海淀区一处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

 

2019年初丈夫因生意亏损急需资金周转,想要将该房产做二次抵押,在未与妻子协商的情况下,与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在某公证处办理了赋强公证。以上所有手续均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

因疫情发生,丈夫生意遭受重创,贷款逾期,小额贷款公司依据赋强公证文书,向北京市海淀区执行局申请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妻子至此才知晓房屋被私自办理二次抵押的事实。当妻子向丈夫求证,才得知小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借款利率为时年法定LPR四倍(19.4%),三百万元的贷款一年内已产生了近六十万元的利息。再加上房屋有随时被拍卖的风险,官司一旦败诉,就意味着积累多年的财富全部付诸东流。于是妻子随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我作为代理律师对原始购房档案、原始贷款合同、二次贷款合同、公证文书等全套证据进行梳理,结合夫妻二人的社交软件沟通记录、家庭开支转账记录、丈夫公司经营方面的证据以及妻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对丈夫生意从不插手参与等一系列证据,查实本次二次抵押属于丈夫的单方行为,妻子并未参与本次执行人第二次抵押的任一环节。通过艰难的确认合同无效相关诉讼,申请对合同中部分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最终否定了案涉房屋的抵押合同及赋强公证书的效力,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这里对“赋强公证”进行一下解释,读者便可明白为何其具有如此强的执行功能:“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需经过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据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也就是说,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房产为婚后购置、虽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能否单独对外设立抵押并办理赋强公证?

 

2. 赋强公证文书中部分关键签字为伪造,公证办理时缺少对共有人真实意思的核验,对应的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公证文书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 执行阶段配偶一方发现共有房产被单方申请强制执行,应当通过何种司法途径提出救济,阻却不当执行。

 

办案思路简述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全套证据,包括2012年购房合同、首付款与还贷流水、原银行抵押合同,重点核实妻子未参与本次二次抵押协商、没有签署相关文件的事实,固定签字伪造的相关线索。

在举证和庭审说理环节,从几个维度展开论证:一是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别财产制约定,重大财产的抵押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二是本次二次抵押、赋强公证相关手续是丈夫单方操作,妻子没有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文书上妻子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三是小额贷款公司未尽审慎核验义务,公证办理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最终通过诉讼程序,认定案涉赋强公证对应的相关合同无效,阻断基于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保全夫妻共有的房产,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办案启示

 

1. 婚内共同房产即便登记在单方名下,重大抵押、处置行为原则上需要共有人共同同意,登记外观不当然等同于完整的单独处分权,配偶一方私自抵押大额共有房产,会给家庭核心资产带来被强制执行的巨大风险。

 

2. 赋强公证具备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便利效力,但公证本身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材料真实、流程合规的基础之上。关键签字伪造、缺少当事人身份与意愿核验的,相关公证及依托公证形成的合同效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否定性评价。

 

3. 当发现共有财产被依据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基础合同、公证效力提出异议,及时启动财产与权利救济程序,避免房产被不当处置。

 

4. 金融、放贷机构办理房产抵押业务,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尤其是登记权利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需要核实夫妻共同意思,否则后续会因为无权处分、材料虚假等问题,导致抵押或者公证的效力被司法否定。

 

5. 婚姻关系中,对于大额不动产资产,家庭成员应当关注产权状态,一旦出现被抵押、被查封的异常情形,需要第一时间调取全套档案材料,固定证据,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对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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