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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大律师网     2024-03-28

导读: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未必能如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0210930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其在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湾岔沟煤矿承接了土石方山皮剥离项目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便邀请原告参与合作并要求原告先行垫付保证金。为保证该项目的可靠性,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阳新县城东新区东景城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后因该项目最终没能开工,从而引发纠纷。

2021年12月8日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至阳新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原告申请诉中保全,法院作出(2022)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胡某名下A-5-2号楼幢1-102号房(以下简称东景房)进行查封。2022年3月10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作出(2022)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在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保证金490986元给原告。

202274日,第三人吴某(即被告的前妻)向贵院提起对查封东景房的诉讼保全异议。原告此时才得知20211223日被告在明知自己有债务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将家庭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自己净身出户。并且还约定所有债务都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明显是事先串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造成法院执行期间对被告胡某的强制执行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致使原告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使撤销权。

     本案错综复杂,引发多种诉讼。最初的借贷纠纷是以投资工程为名,实为借贷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假离婚形式将共同财产进行转移,逃避债务清偿。在民事借贷纠纷结束不久,第三人吴某以执行异议的方式介入了诉讼。致使原告丧失了担保权利,且在执行异议中败诉。随后律师建议原告立马提其撤销权诉讼,其实还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原告没有听从律师的建议,将另外两个诉讼执行到底,导致后面的诉讼执行陷入难题,这是后话暂且不提。可惜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撤销权诉讼,律师鼓励原告继续上诉。来到二审法院,事情出现了转机。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离婚的协议目的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嫌疑,认定撤销权成立。最终撤销权成立,原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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