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3-28
2021年05月20日凌晨,被告卢某一行六人在阳新县兴国镇官桥村准备去聚餐,被告卢某便联系朋友被告汪某过来接送。被告汪某(无证)驾驶鄂小型轿车(超载)从官桥村出发沿途经阳新县兴国镇山水绿洲方向往龙港路路段行驶,03时02分当行驶至阳新县兴国镇龙港路文化宫路口路段时,将在文化宫路口机动车道中央蹲着的原告碾压。被告汪某将原告送至救护车后,便坐车离开现场。因二次碾压该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其中最严重一处骨盆多发性骨折,属重伤二级。后经伤残三期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面部损伤、胸部损伤、骨盆损伤分别属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被告许某(汪某妻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购买交强强制险,且知道被告汪亮无证情况下让其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