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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决中寻找转机:从原审失利到高院提审的再审策略剖析

大律师网     2025-12-29

导读: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代理客户赢得一审、二审固然可喜,但更为考验专业功力的,往往是在判决不利时,能否敏锐地发现法律适用的偏差,并构建出有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为客户重启公正之门。

——记一起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

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代理客户赢得一审、二审固然可喜,但更为考验专业功力的,往往是在判决不利时,能否敏锐地发现法律适用的偏差,并构建出有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为客户重启公正之门。我们代理的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正是这样一场从“原审失利”到“省高院裁定提审”的经典案例。

一、案件背景:一场因航司变更引发的复杂拉锯战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包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H市往返M市的国际定期包机。后因原合作航司无法获得民航批复,A公司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经充分告知后,将航司变更为已获批复的另一家航空公司,机型由288座调整为369座。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因此产生的部分包机款、取消航班费用等,双方遂引发诉讼。

本案历经区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过程极其复杂。尽管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确认了A公司依据合同变更航司的权利,但在损失计算方式、违约金标准、履约保证金性质及航班延误责任等核心诉请的认定上,作出了对我方当事人A公司不利的判决,未能完全支持其合同项下的权利。

二、二审后的困境与抉择:是接受判决,还是背水一战?

收到二审判决后,客户A公司深感不公与不解。判决在关键问题上出现了令人困惑的“法律嫁接”:

1.混淆了“合同价款”与“实际损失”:对于对方取消的航班,合同明确约定应支付100%包机款(合同价款),但法院却绕过合同,转而以我方对外支付给航空公司的“实际成本”作为赔偿上限,实质上变更了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

2.举证责任分配出现偏差:在反诉中,B公司主张A公司应承担其违约导致航班延误的损失赔偿责任,但B公司却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在案的《延误证》已经证明航班延误系“航空公司计划及空中管制”导致。在此情况下B公司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二审法院仍将“延误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A公司,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及此类行业纠纷的通常举证逻辑存在冲突。

面对这一局面,作为代理律师,与客户进行了深入评估。我们认为,虽然申请再审的困难巨大,但最终的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上述偏差,不仅关乎本案数百万元的权益,更触及合同严守原则与商事审判公平尺度的边界,具备再审价值。

三、再审申请的核心策略与法律攻防

我们决定接受委托,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的策略并非泛泛而谈“判决不公”,而是聚焦于构建无可辩驳的法律适用错误逻辑链:

1.精准锁定“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在再审申请书中,我们旗帜鲜明地指出,原审判决将我方主张的“包机合同价款支付请求权”错误地审理为“损失赔偿请求权”。这是根本性的定性错误。合同约定的“取消航班付全款”是双方对风险分配的定价和承诺,性质是履行利益的支付,而非损害填补的赔偿。法院以我方对外支付的成本来限制我方依据合同应收的款项,无异于替当事人修改了合同的核心商业条款,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挑战“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针对航班延误责任,我们提出,法院要求我方(包机方)证明延误系“不可抗力”所致,是将本应由主张索赔方(B公司)承担的“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责任,不当转移给了A公司。正确的逻辑应是:B公司需证明延误系因A公司过错导致;而A公司则可举证存在不可抗力以免责。二审的举证责任分配,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

3.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受尊重

对于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我们主张,在商事合同中,尤其是双方均为专业机构的情况下,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安排是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原审法院在未充分论证约定金额“过高”的情况下,主动干预并将其性质从“惩罚”调整为“补偿”,过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损害了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与可预期性。

四、成果:省高院裁定提审,案件迎来战略转折

需要披露的一个重要事实是,本案B公司同样因不服原审判决而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双方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件由本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提审”裁定,标志着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程序胜利。它意味着省高院认可了我们对原审判决存在“可能错误”的初步主张,案件将脱离原审轨道,进入更高层级的司法审查程序。

虽然本案至今尚未实体审结,后续的案件结果仍有大量不确定因素,但从“二审终审”到“提审再审”的进程,已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的多维价值。

附:去敏后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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