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9
——记杨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纸判决基于表面证据而做出,却与基本生活经验严重相悖时,如何为当事人寻求救济?这不仅需要律师对实体法的精深理解,更考验其对于诉讼程序全链条的掌控与突破能力。我们代理的杨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是这样一场从“全面败诉”到“成功启动抗诉”的经典战役,深刻展现了在民事诉讼“终审”之后,律师如何运用检察监督这一重要程序,为案件打开新的局面。
一、案情梗概:一份来自“陌生人”的150万债单
当事人杨某突然被素未谋面的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150万元。林某的主张极其简单:其通过朋友介绍,于2022年9月27日向杨某出借该笔款项用于短期周转,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备注为“借款”。除此之外,无借条、无合同、无任何直接磋商记录。
杨某倍感冤屈,抗辩称:双方根本不认识,该款项实为案外人A因工程项目合作,需要支付300万元中介费,而由其提供账户进行资金监管。林某和另一案外人B(A的妻子)各转来的150万元,均是A的安排。收到款后,他已按A指示,将林某的150万元取现交付,将B的150万元转账支付给项目相关人员。
二、诉讼困局:司法解释的机械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偏差
尽管杨某一方提供了其与A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取现凭证、甚至申请证人出庭,试图还原“代收代付”的资金流向和项目合作背景,但本案的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申请,均遭遇了败诉。
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高度一致且简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林某提交了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杨某抗辩该款系其他债务(即代收款),则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确凿地证明其代收款并已依指示交付的事实(例如,取现记录无法直接证明交给了A;证人证言存在细节出入),故其抗辩不成立,借贷关系应予认定。
一时间,当事人因一次“帮忙”提供账户,莫名背上了150万元的巨额债务,且司法程序看似已走到尽头(再审申请被驳回),陷入绝境。
三、绝地反击:精准切入检察监督,直指裁判核心瑕疵
在常规诉讼路径穷尽后,我们并未放弃,而是将战场转向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我们代理杨某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申请。我们的策略不是重复诉讼中的事实陈述,而是旨在揭示原审判决在证据综合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及逻辑推理上存在的根本性瑕疵,以期启动上级检察院的抗诉。我们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
1.动摇“借贷合意”的初步认定:我们指出,原审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忽略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借贷合意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出借方与借款方互不相识、从未谋面、无任何前期沟通,仅凭单方标注“借款”的转账就推定存在借贷合意,严重违背生活常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已不是“初步举证”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基础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存疑。
2.揭露举证责任分配的僵化与不公:我们认为,法院要求杨某对“代收款并已交付”这一动态、复杂的非典型事实承担“结论性”的举证责任,标准过于严苛。相反,在林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本身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如无息巨款借予陌生人)时,法院应依职权要求其对借款磋商过程、款项来源、其与案外人A的关系等做出进一步说明或举证,而非将全部举证压力置于被告一方。林某在一、二审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身即是对其主张诚信度的减损。
3.构建“资金流向”与“项目背景”的印证体系:我们系统梳理了所有证据,指出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项目合同)、银行流水(两笔150万元间隔一天汇入)、证人证言、以及与B的录音(证明另一笔150万元也是A安排)等,虽在细节上未能形成“完美闭环”,但已高度连贯、相互印证,共同指向“300万元项目费用经由杨某账户中转”这一核心事实,其证明力远高于林某孤立的转账凭证。原审判决对此证据体系未予综合、全面评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四、关键成果:检察院审查采纳,成功提请抗诉
我们的法律监督意见获得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与认可。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可能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情形,正式决定就本案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已报请审查。
“提请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它意味着检察机关经过专业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正式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标志着本案在司法程序上取得了重大逆转,案件将有机会因抗诉而进入再审,重获公正审理的机会。
五、律师价值反思:在程序的尽头寻找光明
本案至今尚未实体改判,后续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成功推动检察抗诉,仍有重大意义。当然,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案件时需要超越个案细节,从法律规定、法学原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逻辑经验法则的高度,构建具有说服力的监督理由。
附:去敏后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