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3)浙03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64年6月19日出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联城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三大厂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群,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温**因与被上诉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6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6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
审判员余*
审判员吴**
二○二三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