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17
离婚案件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或上市公司股票的,争议往往不止于“这套股权值多少钱”。股权背后连着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融资对赌、实缴出资、未分配利润和员工股权激励,分割时既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要回到《公司法》的人合性规则。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琪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美国埃默里大学,曾在大中型建筑工程企业担任多年法务,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国企及中国铜业、东风系企业、采埃孚、人头马等客户提供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与日常法律服务。这类商事底层经验,使涉及婚变的企业主家庭在处理股权分割时,更需要把“谁拿股权、谁拿补偿、其他股东是否介入”放在同一套逻辑里看。
实务中,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或婚后产生的分红、增值、转让收益,通常进入共同财产审查范围;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则要结合婚后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形成经营性增值来判断配偶一方可主张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场景下,非股东配偶并不当然直接成为股东。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前置,但婚内一方将股权分割给配偶仍涉及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与优先购买权。常见结果包括:股权归原持股方并由其向配偶折价补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分割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办理工商变更。
翁琪律师先后为跨国公司、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合规与争议解决领域有较丰富实战经验;其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常同步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对赌文件、代持安排与劳动人事边界,避免“离了婚、乱了公司、丢了控制权”。
翁琪律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71193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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