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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业合规走私案件的证据审查

大律师网     2025-10-17

导读:【裁判要旨】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是否认罪认罚、合规计划内容、合规落实效

【裁判要旨】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是否认罪认罚、合规计划内容、合规落实效果、合规除外情形等因素;对于通过检查评估的犯罪单位,配合其他从宽情节可使涉案企业主获得宽缓处罚,并可通过司法建议等制度延伸审判职能,确保合规制度全面落实。

案号 一审:(2023)津03刑初11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

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王某某。

被告单位北京某贸易公司成立于19952月,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等。北京乙公司成立于19978月,后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单位某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等。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原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管理,20189月起由杨某负责管理。2013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司任职,具体负责制作单据以及与相关部门对接等工作。

20163月至20216月,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自境外进口啤酒等货物。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杨某某指使王某某为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王某某明知进口啤酒等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仍受指使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经计核,在扣除折扣税款差额部分后,北京某贸易公司偷逃应缴税额3406992.74元,某国际贸易公司偷逃应缴税额4931647.52元,共计8338640.26元。其中,20189月之前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偷逃应缴税额687782.18元,20189月之后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偷逃应缴税额7650858.08元。

案发后,杨某、王某某、杨某某先后主动投案,相关款物被扣押。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等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本案审理期间,杨某缴纳相关款项。

【审判】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且杨某、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杨某、杨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王某某还系从犯,结合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企业合规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杨某某从轻处罚,对杨某、王某某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等情节,对杨某、杨某某、王某某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涉案物品依法处理。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23526日作出判决: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北京某贸易公司罚金341万元、判处某国际贸易公司罚金494万元。二、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三、责令北京某贸易公司退赔3406992.74元、某国际贸易公司退赔4931647.5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近年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在明确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实质审查标准以及刑罚裁量等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并为今后优化机制和完善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名义出具的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参照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在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的刑事案件中,一般会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出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的证据资格也就是作为何种类型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判断。在制度试点过程中,对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督评估先后出现过检察院自我承担、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独立监管人等不同模式,[1]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结合本案的情况,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是由律师、注册税务师、海关缉私局人员共同组成,与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的精神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就只能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名义来出具,而不是由组织成员所在单位的名义出具,故具有较强的自然人格属性。

对于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名义出具的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目前还难以将其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8种证据种类,考虑到组织成员都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也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将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参照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成员则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时需要出庭说明情况。本案的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系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联名出具,组织成员系从在法律、税务、海关等领域专业人员中选任,能够针对起诉指控的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作出专业的检查评估,出具的报告具备进入法庭审查的“准入资格”,能够通过证据资格的审查。

二、从案件类型方面,需要排除在不认罪案件中启动企业合规的情况,但认罪认罚的审查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重点

虽然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系专业人员作出,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得到采信。对于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的刑事案件,法院既要对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对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的证据价值作出合乎实际的认定,确保采信的证据达到查证属实的法定标准。具体到本案而言,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证据价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从案件类型进行考察,看刑事案件是否具备企业合规的启动前提。从检察机关的试点情况以及陆续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企业合规的适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密切相关,如果对涉案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员不能适用认罪认罚,那么启动企业合规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确定是否适用企业合规时,需要先行考察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以排除在不认罪案件中启动企业合规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审查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重点,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要求过苛,即使存在部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辩解的情况,也不宜一概认为全案不具备企业合规的启动前提,而需基于个案具体把握。本案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以及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已经离职,其在审查起诉期间与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具结,虽然当庭提交证据材料请求免予处罚,但仍然认可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过审理,仅对被告人王某某在量刑建议之外所提意见不予采纳,但对本案的企业合规情况仍然予以确认。

从合规内容进行考察,看企业合规计划与所涉犯罪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据此,法院需对合规计划能否有效预防犯罪进行审查,确保合规计划实施后的有效性。本案的涉案企业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涉案业务合规改造、合规文化培养、风险预警机制以及识别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专业的合规计划,涉及人员任命、建章立制、开展培训以及聘请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等诸多方面;特别是针对涉罪事实系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合规计划通过由涉案企业制定合规风险清单来识别可能面临的走私、税务、外汇等风险,归纳常见的走私及视为走私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行为及非法付汇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上述行为可能带来的行政和刑事法律后果,并制定了相应专项制度规范报关、付汇、缴税的行为和流程,防范相应风险。结合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合规计划所作阐释能够看出,涉案企业提出的合规计划确系围绕企业所涉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而提出,相关举措与涉案事实具有针对性,预计在合规计划得到落实以后能够实现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犯罪的目的。

从合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考察,看企业合规计划的落实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合规计划除了内容科学合理以外,还必须通过实际运行来进一步得到验证,这也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评价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的重要内容。根据《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需要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并在合规考察期内进行检查评估。据此,法院需对合规考察期限是否合理、检查评估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企业所作合规承诺能够真正得到履行。经过当庭审查,本案的企业合规于20229月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于202312月间先后两次赴涉案企业,通过听取汇报、询问落实情况、查阅文件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涉案企业后续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改并提供了相应的书证材料。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限内经营状况不断好转,累计缴纳进口环节税款39万余元,并且在新增就业人员、补发拖欠工资、积极拓展业务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同时通过对主要第三方报关行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对因申报不实多次受到海关处罚的报关行停止业务合作,应该说在合理的合规考察期限内履行了合规承诺,实现了合规计划的预期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企业合规在下列涉企犯罪案件中并不适用:(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本案的涉案企业系民营专业进口商,长期经营食品进口与销售,虽有低报价格走私的行为,但从走私对象、行为手段等方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专门成立走私组织实施犯罪存在重大区别,不存在上述排除企业合规适用的情形。综合考虑,法院将检察机关出示的企业合规检察评估报告作为定案根据予以确认。

三、对于通过检查评估的犯罪单位,应从有利于持续整改的客观需求出发确定从宽重点,将企业合规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相互配合,可使涉案企业主的刑罚宽缓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适用企业合规的主要单位犯罪主体系中小微企业,与国外大型跨国企业的治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作为唯一能够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罚,罚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亦属于附加刑的地位,与部分国外刑法中将罚金规定为主刑迥然有异,上述情况导致在对犯罪单位裁量刑罚时具有独特的从宽重点,而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的操作模式和方法。

在合规计划通过检查评估以后,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并不因此而出现显著降低,即从宽处罚并不是通过减少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来实现。在现行的刑罚体系中,罚金被规定为附加刑说明其作用的发挥还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主刑,而且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往往并不完善,经营管理权力更加向企业主集中,这样的企业治理现状决定了在企业涉嫌犯罪时,企业主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实践中,犯罪单位的企业主一般更加关注自身的刑罚,而较少关注对单位的罚金数额,这样的现实情况决定了通过降低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来体现从宽处罚难以实现,只能通过对企业主自身刑罚的宽缓来体现从宽处罚。本案中,法院在考虑涉案企业合规检查评估等情况以后,仍然按照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标准判处罚金,与其他低报价格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掌握的标准基本一致。

企业合规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相互配合,可使得涉案企业主的刑罚出现明显宽缓,从而使得持续整改的客观需求得以实现。企业合规整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主作为主要负责人往往居于主要地位,起到关键作用,如何实现企业合规持续整改与企业主罚当其罪的平衡,考验着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智慧。而在能动司法理念贯彻到位、职能作用发挥得当的情况下,可以找到两种价值平衡的结合点,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在成为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后,需要就涉案企业偷逃应缴税额760余万元承担责任,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即使考虑到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检察机关仍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但是,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显示,杨某是企业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如被判实刑将会对企业合规持续整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考虑涉案企业低报价格自境外进口的是啤酒等普通货物,主要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既能减轻对社会法益的侵害,也能体现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此类被告人从宽处罚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而且涉案企业的企业主从侦查开始一直在陆续退款。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人杨某明确尚需补交的罚金保证金数额,并在税款补齐到位、罚金预缴到位的情况下,启动对杨某的委托调查评估。在得到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反馈以后,法院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促使检察机关将所提实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杨某被依法宣告缓刑,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也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持续整改、合规经营,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合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长期的持续整改才能逐渐内化为自觉行动,故在缓刑判决生效以后,仍需要依法延伸审判职能,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促使涉案企业继续坚持合规制度的落实、持续整改。在本案判决生效以后,法院从企业合规检查评估报告有关持续整改机制建设的建议出发,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明确今后企业合规的努力方向,确保合规制度全面落实,避免涉案企业再次陷入风险。

【注释】

[1]周振杰:“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核心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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