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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签订保密协议时,各方应尽哪些义务?

风险投资案例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敏感商业信息的重要步骤。各方需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保守秘密、限制使用信息、披露信息的限制以及违反协议的赔偿责任等。

风险投资中签订保密协议时,各方应尽哪些义务?

1. 保守秘密:根据协议,接收方必须对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除非得到披露方的明确许可。

2. 限制使用信息:接收方只能在投资评估或谈判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尤其是不能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披露信息的限制:即使在协议终止后,接收方仍有义务继续保密,除非信息已经公开或者通过合法方式从第三方获得。

4. 违反协议的赔偿:如果接收方违反保密协议,披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范围如何界定清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对于企业保护自身竞争优势、预防侵权行为以及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从三个核心要素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1. 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属性,即信息的秘密性。一项信息若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则不具备商业秘密资格。判断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考虑信息的具体内容、所属行业的公开程度、获取该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同时,即使部分信息已公开,但通过独特组合、整理形成的整体信息仍可能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2. 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在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能为其保持竞争优势提供潜在可能性。这种价值可以表现为技术领先性、成本优势、市场策略等方面。评估商业价值时,应结合信息的实际应用效果、市场反应、研发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须对其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表明其保密意图,并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者轻易获取。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区域设置物理隔离、对涉密文件进行加密、对涉密信息进行标识等。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应与其保护的信息的重要性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之间的稳定交易关系、有关客户的名单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以特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具体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系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其中部分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影响其他部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范围需综合考量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且上述要求均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保密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在风险投资中的保密协议,各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并保护商业秘密,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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