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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工程施工协议 2024-03-02    人已阅读
导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和《建筑法》赋予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其已完成的工程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行使此权利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在特定条件下进行。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通过以下步骤行使:

1. 确认权利:承包人首先需要确认其已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的工程价款未得到发包人的全额支付,且满足法定条件。

2. 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同时声明将依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申请拍卖: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请求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4. 受偿顺序: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从拍卖、变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中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进度如何约定?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进度。

工程款支付进度通常与工程的施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挂钩。例如,可以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如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等各阶段完工后进行相应比例的款项支付;也可以约定按照固定的时间节点(如每月、每季度)进行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支付的具体金额。

此外,为保障承包方的利益,防止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规定了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质保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期限,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结算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进度款支付周期和条件是什么?

进度款支付周期和条件主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来确定。在建筑工程领域,通常情况下,发包方(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向承包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1. 进度款支付周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时间点或者支付周期,这一般与工程的形象进度或者关键节点挂钩,比如完成基础工程后、主体结构封顶后等阶段。

2. 支付条件:首先,承包方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结算资料;其次,发包方需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或确认,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后,才满足支付进度款的基本条件。此外,可能还需要承包方提供相应发票等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2.4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 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也有涉及进度款支付的规定。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建议承包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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