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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合同确定诉讼管辖地?

劳动争议管辖权 2024-01-29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确实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诉讼管辖地,但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合同确定诉讼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尽管双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不能完全排除法定管辖的规定。

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均有权选择提起仲裁申请。进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有管辖权”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劳动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选择任何地区的法院,而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合法约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

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实践中,双方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约定的管辖地应当是与劳动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不能随意指定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地点。其次,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劳动争议原则上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能直接约定由某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另外,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但是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可视为有效。因此,建议在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地时,务必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同对诉讼管辖地进行一定的预先约定,但该约定必须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原则上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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