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对晚婚晚育员工降低薪酬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因劳动者是否晚婚晚育而有所区别。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进一步强调了对女性员工在婚姻生育期间权益的保护,并可推及至所有员工,即企业不得因员工晚婚晚育降低其应得的薪酬待遇。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因员工晚婚晚育能否成为辞退理由?
员工的婚姻状况和生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和基本人权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就业歧视。
对于晚婚晚育的员工,除非其行为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单纯的晚婚晚育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辞退条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并未包含员工晚婚晚育的情况。晚婚晚育不应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无论是从法律原则还是具体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均无权因为员工晚婚晚育而降低其薪酬待遇。反之,企业应当尊重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