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成为招摇撞骗罪犯罪主体?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实施了假冒特定身份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该法条并未对犯罪主体做出特殊限制,符合法定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条件的自然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诈骗,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虽然该罪名在表述上强调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构成此罪。
实际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故意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通过这种虚假身份进行诈骗活动,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或者提供某种利益的,即可构成招摇撞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其真实身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欺骗方法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哪些人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关键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特别是那些企图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获取非法利益的人。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希望通过招摇撞骗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行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例如,冒充警察、法官、检察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主客观要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人可以作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并骗取他人财物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公正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