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有何差异?
在招摇撞骗罪中,“冒充”是指行为人非法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受到特别尊重和信任的身份,利用这种身份获取他人信任,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核心是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而在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主要是对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且并不限定被害人的特定身份或职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何不同?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两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犯罪客体不同:
-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尊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的行为。
-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保护的对象更为广泛,包括个人、组织甚至国家的财产利益。
2. 客观方面不同:
-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一定的处分行为。
-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3. 主体要件不同:
-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本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 诈骗罪的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并无特定身份要求,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均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否要求有财产损害结果发生?
招摇撞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以获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不严格要求有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身份、冒名顶替等手段欺骗他人,使他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物或者提供某种利益,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国家机关威信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侵害。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并未实际造成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招摇撞骗罪必须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而是着重于对冒充行为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害结果发生,只要招摇撞骗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依然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欺诈行为,但“冒充”与“虚构事实”的差异在于:前者突出的是对特定身份的冒用,后者着重于对事实的编造或隐瞒以骗取财物。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各有侧重点,也反映出我国刑法对不同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特殊性的精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