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王某驾驶北京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轿车(车内载乘张先生)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时,与同样超速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轿车主、副气囊均未打开,王某、张先生等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后张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汽车公司予以赔偿。汽车公司则称,包括安全气囊在内的全部零部件及整车都是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故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汽车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先生损失5万余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乘坐王某高速驾驶的轿车与高速行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该车的安全气囊未弹出,造成张先生受伤。张先生所受伤害系因两车司机的违章行为及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三个原因相结合产生的损害。根据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汽车公司应按比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遂维持原审判决。
汽车安全气囊正常作用的发挥能够降低驾乘人员在车辆出现碰撞等意外事故时的安全威胁。目前在我国,汽车安全气囊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导致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无法对此类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本案认定高速行驶的车辆相撞时安全气囊未弹出情况下,车辆存在缺陷,汽车生产厂家应按该缺陷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参考意义。
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切莫因自己的超速行驶,导致伤残悲剧的发生,给本人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另外,重要的是,即使车辆配有再好的安全保障设施,也一定时刻绷紧“安全弦”,从系好安全带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