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二人系无业游民,平日里游手好闲,只顾玩乐。为尽快发财,二人产生了盗窃他人的想法。2015年7月1日上午,李某、王某二人合伙在当地乡镇某化妆品店里盗窃田某0PPO白色手机一部,价值1190元。初次盗窃得手尝到甜头后,李某和王某二人打算故技重施,二人于同年9月28日中午,在另一乡镇某村一窗帘店里盗窃张某魅族MX5白色手机一部和现金230元,手机价值1615元。案发之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所盗窃田某的手机一部、赔偿张某手机款2000元,得到了两位被害人谅解。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在1999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公诉机关依法以盗窃罪度对二人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王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王某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