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调岗属合同变更 未经协商无效

大律师网 2020-04-15
导读:调岗是指为满足公司人员需求及员工个人发展需要,在公司内部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的行为,包括内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降职等。从合同法角度上来看,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变更。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该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情况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徐某毕业后在某企业当资料员,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工作环境不错,用她自己的话说是“在室内,风吹不着、雨淋不着”,她觉得也挺满意的。可在该岗位上工作不到一年,春节回来后却被通知要调整岗位,把她调到作业队搞测量当放线员。徐某觉得十分突然。经询问公司相熟的员工,徐某才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原来接替自己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物的刚高中毕业的孩子。徐某认为,作为年轻人下基层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也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自己原来的岗位“被权势抢夺”,心里难免不是滋味,觉得这种手段不公平,于是她找公司讨说法,公司的回答却也很是简单,只表明这是“工作需要”。徐某自知人微言轻,胳膊拧不过大腿,只得咽下这口气。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存在的争议(也是徐某不甘的原因)是:公司没有给出正当理由,随意调换员工岗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简单的一句“工作需要”即可作为理由呢?

  这里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违约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双方应该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变更。而在本案中,徐某所在用人单位在变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重大内容时,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单方对徐某实施了调岗行为,这种单方行为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是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必须提供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依据,而这也绝不是一句“工作需要”就可以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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