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郭某甲所要求进行承担信用卡消费以及个人贷款,但是并未给出关于信用卡所消费的时间用途,无法确定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个人贷款方面发生的时间是在分居之后,用于日常消费,且王某某称不知情,故为郭某甲一方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而针对本案郭某甲的要求,不予同意。
本案结果:准予二人离婚,郭某乙由郭某甲抚养,郭某丙由王某某抚养,各自负责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时间满两年可以认定为情感破裂。
不过认定情感破裂分居两年的前提是因情感不和而分居,此条件下的两年需要连续持续,并非累计时间。其他原因如婚后无房无法同居或两地分居等,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因情感不和导致分居满二年的,经过法院调解,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失败后,如果需要再次起诉,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想要确保能离婚,可以选择再分居满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一方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新的情况以及理由,则可能会被法院受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