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一男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0年,吴某光荣入伍。2013年,他与宋玲(化名)步入婚姻殿堂,开始了漫长的异地生活。
2018年的一次聚会上,宋玲认识工程师张某,渐渐两人暗生情愫,发展成地下情人关系。
直到2021年,吴某一次休假回家,发现妻子行为异常。
经过一段时间观察,终于发现了妻子的背叛。
让吴某没想到的是,宋玲不仅不认错,反而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宋玲单方面提出离婚本应得不到法院支持。
但因吴某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张某明知宋玲是军人配偶,仍与其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同居长达4年。
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军婚,即与现役军人形成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军人配偶的忠实义务的法律约束上。
在军婚中,不仅军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其配偶的权益也同样受到重视。例如,在离婚方面,虽然法律对军婚有一定的特殊规定,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军人可以单方面阻止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法院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不仅限于军人本身,也包括其配偶。
破坏军婚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最重判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中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