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具体的传播行为、传播的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等因素。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的“情节严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以及在未成年人中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同时,包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
一般来说,如果仅仅是出于分享或者娱乐的目的,将淫秽物品转发给少量的朋友,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但是,如果转发的数量较大,或者转发的对象人数众多,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转发的,那么无论转发的数量大小,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