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近日,通辽市开鲁网警快速查处一起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留言,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网警立即行动,迅速开展调查,经查网民为崔某。崔某在留言中发布侮辱英雄烈士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崔某到案,崔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侮辱革命烈士的行为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的崔某有侮辱革命烈士的行为但不属于严重情节,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才被警方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量刑需要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情节较轻的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