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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考研作弊案件---“考生带作弊器进考场时,被当场查获”

大律师网 2025-06-10
导读:广东珠海考研作弊案件是一起严重的组织考试作弊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作弊,或者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招募、雇佣、组织、运送人员等帮助他人作弊的行为。此外,如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或者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广东珠海考研作弊案件---“考生带作弊器进考场时,被当场查获”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该案件发生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具体为2023年5月开始策划,2023年12月23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案发。

  案发地点:广东省珠海市。

  涉案人员:龚某、刘某(另案处理)、袁某、喻某、曾某、朱某、王某等7人(其中龚某等6人被判刑)。

  二、案件经过

  策划阶段:

  2023年5月,龚某与刘某合谋在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

  龚某负责招收考生、替考生购买社保以取得报考资格、向考生发放作弊器并传授使用方法、在考场外围放置信号发射器等事宜。

  刘某负责提供作弊所需的工具、获取考题及答案、通过发射器向考场内考生发送答案等事宜。

  实施阶段:

  龚某等人通过招生中介招揽了数十名外地考生,承诺以作弊方式帮助他们通过考试,并收取高昂费用。

  曾某利用其名下在珠海开办的多家公司,为上述考生伪造劳动关系并缴纳珠海市社保费用,帮助他们获得珠海考区的考试资格。

  2023年11月底,龚某从刘某处购买作弊器和信号发射器,并通知考生到指定酒店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介绍作弊方式、发放作弊器及传授使用方法等。

  考试前,龚某、王某前往考场附近踩点并放置作弊信号发射器。

  案发阶段:

  2023年12月23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正式开始。

  3名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器进行作弊,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1名考生携带作弊器进入考场时被安检人员当场查获。

  其余考生因害怕未敢使用作弊器或未将作弊器带入考场。

  三、案件结果

  法律判决:

  龚某等6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珠海香洲区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结合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香洲法院判处被告人龚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喻某、袁某、曾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考生处罚:

  被查获的考生违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面临成绩无效等相应后果。

广东珠海考研作弊案件---考生带作弊器进考场时,被当场查获

  结尾:

  组织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考试作弊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考试作弊、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考试作弊也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能力的重要方式,作弊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也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作弊行为也会对学生的个人品德和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倡导诚信考试、公平竞争的理念。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加强考试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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