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苏南京的刘某某与妻子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直接抚养儿子刘小某,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抚养。
然而,在随后的抚养期间,刘某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
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未成年的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
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流落在派出所吃住累计30多天。
刘某某多次对刘小某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天至10天不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遗弃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与对象:犯罪主体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监护人),犯罪对象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拒绝履行,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
客观行为:通过不作为或作为方式实施遗弃,例如将孩子置于地铁站、偏僻处等无法获得救助的场所。
情节恶劣:包括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使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等严重后果。
可以看到,在地铁站遗弃事件中,若行为人系孩子父亲或监护人,且明知孩子无独立生活能力。
仍故意将其置于公共场所后离开,导致孩子面临安全风险或生活困境,则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遗弃手段恶劣(如将孩子遗弃在荒野、深山等危险区域),或导致孩子重伤、死亡,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地铁站的监控记录与目击者证言,或许能还原事件经过,但法律的威严在于对行为的定性。遗弃罪的设立,不仅是对弱者的保护,更是对人性底线的捍卫。面对未成年人,社会与法律均需以零容忍态度对待遗弃行为,唯有如此,才能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