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近日,山东青岛李沧区,一普法案例中,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
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
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
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女子刘某十级伤残,又因其年近60,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表示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1. 主要责任方的认定依据
刘某的重大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中途倒退、折返”或“突然加速横穿”。本案中,刘某在接听电话时突然180度转身,未观察后方情况,其行为直接导致碰撞发生,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行为”。
责任比例的司法实践:法院认定刘某承担70%责任,依据在于其违反了公共场所安全注意义务。类比机动车变道需提前开启转向灯的规定,行人突然转向的“危险程度不亚于车辆变道”,后方行人的避让空间需纳入责任考量。
2. 次要责任方的认定依据
王某的避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参与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王某虽为正常行走,但未与前方行人保持足以应对突发状况的安全距离,导致避让不及,构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
责任比例的合理性:法院判定王某承担30%责任,既体现了对“弱者保护”原则的适度平衡,又避免了“和稀泥式”判决。例如,若行人突然冲入机动车道,司机因超速或未观察路况可能承担更高比例责任,但本案中行人突然转向的过错程度显著高于后方行人。
1. 赔偿范围的确定
直接损失的认定:刘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伤残系数)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刘某因骨折导致身体机能下降,法院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本案中,法院未单独列明该费用,而是通过提高赔偿总额间接补偿。
2. 责任分担的计算方式
比例赔偿的司法实践:法院以70%与30%的比例划分责任,既考虑了刘某的重大过错,也兼顾了王某的次要责任。本案通过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进行判决,但结果可能因证据认定、诉讼策略等因素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