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是某店铺的女装带货主播,其工作内容为通过直播展示服装上身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材质等信息。
王某系某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在店铺运营期间,王某在其店铺某商品的销售界面擅自使用刘某某担任模特宣传服饰的视频。
并且,截取了视频中的照片用于商品的介绍界面,视频及部分照片可见刘某某面部形象。
王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刘某某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肖像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在公证处对王某的上述行为进行取证保全,并将王某诉至红旗区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刘某某提交的材料,考虑到双方均对该案的争议并无异议,存有很大的调解空间。
一番释法析理后,双方态度逐渐缓,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一次性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1325元;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场表示歉意并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若图片包含可识别的自然人形象,且商家通过商品销售直接或间接获利,即构成肖像权侵权。法律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或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即使图片未被修改,未经授权的商用行为仍属违法。
若图片具有独创性(如摄影作品的构图、光线、角度等),则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商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图片,即使未标注“版权所有”,仍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若图片涉及他人商标、设计专利等元素,还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外,侵权方需承担多重责任。民事上,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行政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商务法》对商家处以罚款、下架商品等处罚;刑事上,若侵权行为伴随诈骗、伪造证件等情节,可能触犯《刑法》相关条款。
1. 证据固定与前期协商
权利人应第一时间保存侵权证据,包括截图、录屏、商品链接、销售数据等,必要时通过公证增强证明力。随后可与商家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承诺不再使用。若商家拒绝配合,可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2. 行政投诉与刑事举报
权利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违法行为,部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展开调查。若发现侵权行为涉及伪造证件、诈骗等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
若协商与行政手段无效,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若均难以确定,法院可参照图片授权市场价格判决。此外,权利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肖像权侵权导致名誉受损)。